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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瑜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包括英文译名、缩写)重庆市瑜伽协会,简称重庆瑜协,英文译文为Chongqing Yoga Association,简称CQY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瑜伽服务、瑜伽文化研究、推动瑜伽行业发展的瑜伽导师、瑜伽文化传播机构,热爱瑜伽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         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瑜伽工作者和瑜伽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倡导和普及群众性健身瑜伽活动,继承、发扬瑜伽文化和瑜伽技能,推动健身瑜伽运动在我省我市的发展。紧密联系各地区的瑜伽从业人员和爱好者,加强团结增进友谊,为增强人民体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体育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北区建新西路17号喵儿石创艺特区40#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收集整理有关瑜伽技术、技能和文化信息等资料,举办和组织健身瑜伽理论与文化的学术研究活动;
(三)组织健身瑜伽俱乐部和健身团体,开展健身瑜伽交流展示活动;
(四)举办健身瑜伽培训班和讲座,培训健身瑜伽教练和裁判;
(五)组织开展会员的技术、学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扩大健身瑜伽习练范围。
(六)受市体育局委托对全市瑜伽运动、教练员、运动员等业务方面事务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瑜伽运动的培训,负责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晋级、测试等工作。
(七)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行业等健身瑜伽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八)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瑜伽竞赛,瑜伽市场的经营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承认本会章程的行业相关组织机构、高等院校体协和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俱乐部以及热爱健身瑜伽的社会人士,经申请并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必须服从本会的组织领导,支持本会工作并能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瑜伽协会章程;
2、具备固定的活动场所,具有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
3、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瑜伽协会章程;
2、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3、持有证书的高级、中级、初级瑜伽教练、瑜伽导师;
4、从事专业瑜伽培训的教师;
5、瑜伽行业的经营管理者;
6、从事健身瑜伽科学理论的研究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办理相关手续              ;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在瑜伽行业有一定影响或具备有服务协会能力的会员。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人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梁建平;副会长杨波、邓丹、龙泽金、张清均;秘书长苏诗。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9  月   1 日第  一 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